什么是犯罪

更新时间:2024-11-07 14:27: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北京居住证暂行条例)

什么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

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867、什么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68、什么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任。

869、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70、什么是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

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

871、什么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72、什么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873、什么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

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874、什么是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875、什么是单位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76、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

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

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877、刑法对量刑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

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

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

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

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

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

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

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878、什么是一般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

满之日起计算。

879、什么是特别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

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880、什么是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81、什么是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886、缓刑的考验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

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邢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

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

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可以不受

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

响。

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

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

件。

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规定,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948、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经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

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

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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