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
商法立法分析
兼论商法的存在价值
王作全
摘要: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制定了大量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法
规,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伴随《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推进,出现了全面否认商
法独立存在价值的观点,显然不利于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商法的起源、历史沿革中重新确认商法
的存在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事立法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起源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338(2011)05—0o77— 5
作者简介:王作全,男,法学博士,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改革开放后,中华民族不仅睿智地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而且理性地走上了法治道路。1997年
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至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
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
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
成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其中,与民法作为一大法律部门的包括商法。[ 对于
商法的重要性,德国著名商法学者指出,“实际上,规制良好的商法是有生命力的,特别是建立于市场
和竞争之上的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因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既有赖于其交易的快速和
顺利,亦希望业务的安全和稳定,清晰而可信赖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对它们都具有重大意义”[3]。在我
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下,分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商事立法,确认商法的独立存
在价值意义重大
一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商事立法
(一)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重大意义
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构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但其实践探索应该说始于
新中国成立①,当然,有计划的大规模建设工程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
①据有关研究表明,就是在2O世纪5O年代,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等多达l14件。详见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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