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张静焕
罗·亚狄瑟法官在《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一书
中对学生们说:从你们进入法学院,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为专业律师或法
官,甚至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会被“雾失楼台,月迷津渡”的现象困
惑着,那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推理(legalreasoning)。法学院学生,至少对大
多数毕业了的那些人来说,或多或少都曾学过这个程序,只是个人造诣深浅有别。
这得要通过著名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来训练。电影《力争上游》(PaperChase)
中,金斯菲尔德(Kingsfield)教授的台词,对第一天上课的法学院一年级生来
说,是种恰如其分的恫吓:“你们带着满脑子浆糊来到这里,而我们的任务就是
让你们像个法律人一样地思考。”那么,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
的关系是什么呢?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角度看,如何改进法律逻辑学教学?笔
者对此略作分析。
一、法律思维、法学教育和法律逻辑学教学的关系
(一)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成败的关键
思维,一般意义上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客观事物,并以语言
形式表现出来。郑成良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
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年轻人在今后一生中
能自己教育自己。因此,素质教育要求教育不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而更关键、
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钱伟长教授在谈到21世纪
人才时的话语令人深醒:“不是学好一门课就能像这门课所教的那样工作就是了。
因为这门课的知识隔几年或几十年就可能没用。如果我们重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
维能力,那么学生通过这门课所学到的逻辑思维能力永远有用。”①爱因斯坦也主
张:“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专业知识,始终放在首
位。”②“法学教育更需要给学生以智慧的启迪和思想快乐的体验,所以某种普及
的、规范的科学思维训练还是非常有精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①“我们应当认识
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在从事法律实务时缺乏严格的法律思维的能
力,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教育是失败的,这个国家的法治基础也将由此而坍塌,
以严格规则主义为基本精神的法治社会就不会实现。”②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是法科大学生的培养目标,法律思维能力是统
一司法考试的考核重点,是社会的要求,是法律发展的需要,是法学教育成败的
关键。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法律人的法律语言,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根据
法律说理,在法律的话语系统内说理。
(二)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追求思维的稳定性,辩证逻辑追求思维的灵活性,二者恰当地处理了法
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使合法与合理并行不悖。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与适用
过程中,处处离不开逻辑工具。
“思维模式往往比制度模式更重要。中国法制现代化首赖思维方式的现代
化,而要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法律思维方式与逻辑思
维的有机结合。”③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金岳霖先生在中国学术界早就提出
并论证了“我们的信念一旦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那么,逻辑的有效性就成为最
重要的问题”的思想。美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在他们合
著的《制度法论》中指出:“法律科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了解法律行为和法
①
②
每周文摘[N].1996-01-05.
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79.
①张成敏.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J]政法论丛,2004,(4):85
②王涌《法律关系的无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清华法学”网
http://www.lawintsinghua.com/content/content.asp?id=942。转引自张成敏: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政
法论丛》2004年第4期,第85页。
③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J]现代法学,1997,(3):42-46
律规范之间的规范——逻辑联系与它们作为社会现实(即作为实证法)之间的规
范——逻辑关系来理解法律的充满活力的性质。”④
了解逻辑规则而非仅仅记住某个执行的步骤,有助于使我们成为更好的律师
或法学院学生。法官也得以更为适当地审理案件,并发表更具说服力的判决意见。
关于推理规则的特定知识,使我们更容易从一个误导性的论证中出其谬误。虽
不能确保我们永远不再犯错,但学习逻辑确能使我们熟悉正确推理必须符合哪些
规则,并提醒我们推理过程中可能遭遇哪些常见的谬误和陷阱。细心地研究逻辑
可以带来许多明显的利益:让我们得以更轻松地学习法律、出推理过程中的错
误、学习避免错误以及更清晰一致地思考困难的问题;即使在法界专业人士中,
这种能力也比一般预期的更罕见⑤。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和法学专业课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上统一
在担任最高法院法官二十三年之后,法兰克福特(FelixFrankfurter)于退休
时说:“尽管理由很脆弱,尽管法律很有限制,我们还是要使用体制化的固定媒
介去表达,而这正是使我们有别于独裁者暴证,以及放肆、无原则、无纪律的暴
乱⑥。”然而,会特别提到逻辑元素的问题的法官实在不多。法官们经常只用一个
老掉牙的词组“推理有瑕疵”,而不做进一步说明;律师、法学教授和法学评论
的作者们也是如此。这种陈词滥调,说了等于没说。他们并没有指出到底是哪出
了差错:法条引述?法条诠释?法条的事实适用层面?还是陈述中出现了形式或
非形式谬误?我希望这种现象能够及早改变,而答辩状和判决意见书也能够变得
具体明确。⑦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
同上
SeeComment,“LogicandLaw,”.203,204(1919).转引自罗·亚狄瑟著《法律的逻
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⑥AsquotedinTimeMagazine,Sept.7,1962at15.转引自罗·亚狄瑟著《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
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⑦罗·亚狄瑟著《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
2页。
④
⑤
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
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
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
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
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
法学教育的目标。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视角
(一)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法律的生命。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
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
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
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以什么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
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等为标准。
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等的因素,
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
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
的唯一前提。但是,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之中的政治、道德必须经过论证,使之
成为法律问题,让民意成为法意。
论证要遵守思维规律规则。思维,一般意义上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
判断客观事物,并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
律的科学。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
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在中国思想中,有跟形式逻辑并列的另一
种逻辑,即辩证逻辑”⑧。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⑨。
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
抽象的、确定的、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具体的、矛盾的、
多向的思维。但是,人们在进行辩证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
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思维就可以了,
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思维已
经进入辩证思维阶段”⑩。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辩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
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
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辩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时,就容易处理
“合法”与“合理”的矛盾。
(二)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程的重视。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
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
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
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
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
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
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
者很快反驳,一般违法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
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
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
孙中原.中国逻辑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38.
⑨马佩.马佩文集[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554.
⑩马佩.辩证逻辑[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21.
⑧
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
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
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
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
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辩证思维中的“同一”理
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
动的同一”指的是辩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
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
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
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
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
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
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
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
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
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
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举一个实践中的例子,这就是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
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
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
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
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
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审理本案的法官正是根据法律的逻辑性解决了这
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
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共同的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
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
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
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11法官运用了“合
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
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
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
案。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
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
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
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
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
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到突破点?借鉴MBA的逻辑考试理念,针
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
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
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
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
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11梁慧星.法律的规范性.[J]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2004.3.5/int/artpage/3/art_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
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
“诉讼”的目的就是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
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
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
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
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
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
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
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
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
另外,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
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
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符号多、规则多、概念多,法科学
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
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
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
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再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
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
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
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哪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
段故事(一个案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三、法学专业课教师讲点逻辑与法律逻辑学教师讲点法律
在教学中,学生往往期望通过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习,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
能力可以轻松地快速提高,实际上,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一方面,法律逻辑
思维能力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切实提高并不是
一门课程的事情。正如,我们不能将本科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差仅仅归因为缺乏一
个资深的优秀法理学教师,因为每一个部门法学的教师都应该讲一点法理。
有人会说,让法学专业课教师思考法律逻辑、应用法律逻辑,让法律逻辑学
教师思考法律专业知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是不是太难了,要求太高了?也许,
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现在,如果希望出现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学者,是不可能的,
但希望相关学科教师间进行交流、沟通,并在教学内容上相互关注、补充,困难
并不大。特别是工具性学科和专业性学科的结合。实际上,学科发展过程中,早
就出现了许多交叉学科、应用学科、边缘学科,而我们往往是让自己的学科走出
去,却忽视了让别的学科走进来。为了和国际接轨,我们提倡教师双语教学,其
实,语言也仅仅是一种交流的工具;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我们为什么
不提倡教师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结合教学呢?而且,它们本来就是分不开的。当
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时,法学专业课与法律逻辑学课就休戚
与共了。法律中的逻辑只是要求专业课重视逻辑,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将自己的
整个思维过程展现出来,告诉学生自己是怎样选择和使用法律概念,怎样作出判
断和进行推理的,将说理、推理、论证过程展示给学生,同时,请学生也如此分
析案例、思考问题。
由谁来讲授法律逻辑学最合适,正象由谁来讲授专业英语最合适,法律化了
的逻辑学教师和逻辑化了的法学教师都可以,但单纯的逻辑学或法学教师不可能
讲好它。尽管说法学出身的教师来研究逻辑学,讲授法律逻辑学会更具有法学特
,但实践中,法学教师并不愿意为这门课程付出很多。因为,谁都知道大学科
机会更多,也更容易出成果,另外,逻辑学知识远比法学知识枯燥、抽象,所以,
若不是强烈的兴趣使然,从法学转向逻辑学简直是强人所难。现实中的法律逻辑
学教师应该多读一些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解释学、法律思维学、法哲学、
立法学、法庭论辩等方面的书和文章,并且至少熟悉一个部门法的内容,思考这
些方面的问题。这样上课时,学生就不会觉得逻辑生硬,相反,会觉得法律与逻
辑是一体的,老师讲的是他们的东西,逻辑真的是一个法律学习、法律实践中的
有用工具。
当然,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
逻辑,寻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
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M].唐欣伟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2]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79.
[3]张成敏.法理学中的法律逻辑学.[J]政法论丛,2004,(4):85-88
[4]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J]现代法学,1997,(3):42-46
[5]孙中原.中国逻辑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6]马佩.马佩文集[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554
[7]马佩.辩证逻辑[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
[8]梁慧星.法律的规范性[J].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2004.3.5
/int/artpage/3/art_最后访问:2008年8月6
日.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4:1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86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