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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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码姓名杨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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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论文答辩时间年月日
云南大学法学院印制
指导教师评语:
建议成绩:签名:年月日
论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
的基本方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也最彰显刑法魅
力的原则,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典型案例入手,阐述了罪刑法定原
则的思想基础、理论渊源、基本含义及其真正价值,指出了我国对这一原则的确
立和体现与缺陷,从根本上进行全面而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罪刑法定原则,推进依
法治国。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渊源;基本含义;缺陷;价值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流变中,我们可以发现,蕴涵其中的是一
种强烈的人权保障观念。对人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护,是罪刑法
定原则生成、发展、演进的基石,也是它最本质的精神实质。罪刑法
定原则成为近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三原则
(一)什么是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或法定主义,其含义是:什
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
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
以规定。即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罪,犯罪与刑
法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德国产柿子,柿子快成熟的时候又大又硬,所以这口中美味有时
就成为人们手中武器。这不,某德国官员在大街上演讲时被一个不喜
欢他的人用柿子袭击,猝不及防被打得鼻青脸肿。这还了得?打人者
被抓住送到法庭。
按德国法律,用青柿子打人400马克,用红柿子打人
200马克,因为青柿子硬,打得重,红柿子软,打得轻。可这次袭击
官员的“手雷”不硬不软,是个黄柿子!那么,是不是该合理类推比
如取个平均数罚300马克呢?
不是,法官翻遍德国法律,没有一条说黄柿子打人如何处罚。既
然法无明文规定,不罚!
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搞类推,类推容易乱推,法律就
没有严肃性了。1
强调法的“明文规定”,是有原因的。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
必须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这样的话,即使是恶法,
人们也还能在知道的情况下躲避它的魔爪。法律只有公开地告诉人们
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算与法制沾边。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
一个具体事例。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定义及三原则
将罪刑法定真正作为刑法原则的提出,当属近代刑法学之父、德
国著名刑法学家保罗·约输安塞尔姆·费尔巴哈
(ach,1775-1833),在其1801年出版的《德国现行普
通刑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确切的法律科学
术语,并将其概括为“无法无罪,无法不罚”2。
这就是著名的“罪刑法定”的经典定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nullumcrimensine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apoena
sinelege)。”
1801年费尔巴哈在他的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以简明的法谚
形式表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三原则:“ullapoenasinelege—无法
律则无刑罚”、“ullapoenasinecrime—无犯罪则无刑罚”、
1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183页。
2论文《试论罪刑法定原则》,《道客巴巴》(在线文档分享平台)。
“ullumcrimensinepoenalegali—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3。在
费尔巴哈脍炙人口的罪刑法定三原则中,仍然要求无法律规定的刑罚
则无犯罪,也就是刑法对犯罪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中国学界有争议,其中张明楷教
授的观点和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张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原
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而其现代义
上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和自由4。
核心理念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立法、司法、
执法的全部过程。
有著述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来源有三个:三权分立说、
心理强制说、自然法思想。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其从思想产生
到学说形成,再到立法化,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具
有久远的思想沉积和社会渊源。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
(1167-1216)签署的《英国大宪章》(MagnaCarta)第39条规
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
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抢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
3
4
杨建波:《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6页。
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害、搜索或逮捕。5”它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思想基础。这
里它就蕴涵了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思想。这一法的基本思想
经过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不仅在英
国本土扎了根,而且在其联邦也引起了广泛的影响。这一思想传入美
国后,产生了1774年的13个殖民地代表会议的宣言和1776年的弗
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有“不准制订任何事后法”
的规定,各州亦有同样的规定。1791年第5条规定:“不
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6”在英美法系
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实行成文
法,而是实行判例法。因此,英美法系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
过程序法,罪刑法定主义也在程序法中得以体现。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洛克认为:
“制定的、固定的、大家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
才能是是非善恶的尺度。7”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孟德斯鸠
(168-1755)在其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专
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确时,
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
文字为依据。8”
5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6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7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8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页。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
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人权宣言》
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
行为前制定的已颁布并付诸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1791
年的法国宪法融合了这一精神。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
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及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
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这是最早在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
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
转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受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
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早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
《人权宣言》,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
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应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
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宣言第8条规定:“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
定,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原
则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
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
违警罪。9”此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
项重要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9杨建波:《刑法明确性原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7页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
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机关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与
刑罚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判例法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10。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行
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不能设立刑罚;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机
关也没有委任行政机关制定刑法规范。我国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
要求。
在我国,判例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判例法实际上是溯
及既往的法律,它要求人们在行为时遵守行为时并不存在的判例法。
即使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现在也不允许法官创制罪名,不允许法官
在刑法领域造法11。
(二)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
法律(溯及既往)。适用事后法,意味着人们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
存在的“法律”,这令人不可思议。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
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因为刑法适用上的
溯及既往与刑事立法上的溯及既往都会损害人们的预测可能性,侵犯
自由。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下列做法被禁止:(1)将行为时并未
禁止的行为科处刑法;(2)将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
10
11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9次印刷,第14页。
杨建波:《刑法明确性原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7页
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法:(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
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
事后允许以较少或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12
罪刑法定原则坚决捍卫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制度,这是确立罪刑法
定原则后带来的最大价值。13
(三)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
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例如,《刑法》第237条
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认为强制猥亵男性的行为也构成强制猥
亵妇女罪,则是类推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失
去了意义。
(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它包括两种情
况:一是刑种和刑量均没有法定的情况。二是只规定刑种而没有确定
刑量的情况。
法定刑必须有他的的刑罚种类(刑种)与特定的刑罚幅度(刑度)。
如刑法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刑罚,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
有犯罪”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同理,如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
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不定刑),因没
有适用刑罚的标准,事实上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性
12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3
年12月第9次印刷,第14页。
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123页。
从最新发展来看,明确性原则成为罪刑法定的鲜明主张。14
明确性(definiteness)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是美国刑法
学家在20世纪初提出来的,又称为“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
(Void-for-vaguenessdoctrine)。15
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必
要前提。无论是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要求法律具有明
确性。但是,在所有部门法中,刑法对明确性的要求是最高的。
(六)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
得科处刑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也能
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手段。
(七)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残虐的刑罚,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
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要实现刑罚与犯罪的均衡,就必然反对残虐
的刑罚。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价值
所谓价值,是指一个事物的积极功用和意义。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流变中,我们可以发现,蕴涵其中的是一
种强烈的人权保障观念。可以这么说,对人的权利、自由的尊重、保
护,是罪行法定原则生成、发展、演进的基石,也是它最本质的精神
实质,罪刑法定其主要功用是限制国家权力。罪行法定原则的所有派
14
15
杨建波:《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中国公安东西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8页。
高格:《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8月北京第2次印刷,第234页。
生内涵,都是这一精神实质在各个具体方面的展开。
(一)在价值蕴含上,是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其价值取向。
其核心是刑法对人价值的有力保障,具体体现为对国家立法权
和司法权的制约——限制滥用刑罚权和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
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思想,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
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向成熟和完善。
(二)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司法权的严格限制。
“罪刑法定”是一种裁判规范,也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一种承诺、
一种约定,国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与处罚犯罪。这也就明
确地划清了国家刑事司法权与公民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也意味着对
国家司法权的严格限制与制约。
(三)对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与追求。
公民既然将自己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权力让与国家,那么相应地
也就从国家那里取得了这种处罚权必须获得公民及其代表者的同意
或通过的交换条件,并需要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施刑。
(四)对公民行为的一种引导与威慑。
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的形式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不
应该怎么做,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起到一个充分的规制与引导作用;另
一方面,它又为公民提供或开列了一张罪刑价目表,警示公民不要去
触犯刑律,尤其是震慑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要去犯罪,否则就将受到
法律怎样的制裁。从而起到一种一般性的预防效用。
如今,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因为有人反对而退出历史舞台,起着
刑法核心和理论重要基石的作用。因此,把握其价值取向也就成为现
代刑法的根本任务。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因从两个方面作出解
释:
第一,要树立人权保障“优先”观。
刑法的人权保障观,尤其是人权保障“优先”观是罪刑法定原
则的重要内容和根本理念。刑法具有两种重要机能:社会保护机能和
权利保障机能,前者来源于刑法自身的功能,是社会利益的捍卫者;
后者来自于古典自然的“天赋人权”及“契约自由”,是公民自由的
大宪章。
第二,要树立自由与秩序“统一”观。
自由与秩序,是一种有机的、相互包容的关系。法律的任务就是
在两者之间保持一种相对的平衡。罪刑法定能容纳社会保护的价值内
容,或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接受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实质。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其丰富的价值内涵,它是一个动态的、
开放的、鲜活的课题,随着社会发展,其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与价值将
会以新的面貌展现在实践中,使刑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保障功能以更
完善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影响和调整人们的生活,同时实现
我国法治化发展。
五、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体现
对于中国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舶来品。我国清朝末年著名法学
家沈家本作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时力主引进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罪
光绪34年(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
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在宣统2年(1910年)颁布的
《大清新刑律》中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1935年《中华名宪法》第1条指出:“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
有明文规定为限。总体而言,我国近代以前的刑法虽然发达,但没有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土壤与条件。16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三个时代
1、无刑法时代
1949年10月至1979年12月可谓无刑法时代。在这时期,中国
无刑法典,只有几个单行刑罚法规。绝大多数犯罪由法院或者行政机
关按照政策乃至任意地定罪量刑,无罪刑法定可言。
2.旧刑法时代
1979年7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从1980年1月1日起
施行)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3、新刑法时代
我国于1997年3月通过了新的《刑法典》(同年10月1日起开
始施行),该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这部修订的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
气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
16杨建波:《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东西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12页。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
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1979年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第79条规
定了有罪类推制度。类推制度本质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
1、1997年新刑法明确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新刑法第3条对罪刑法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
一个巨大进步,是我国刑法改革的显著标志之一。被认为是我国刑事
法制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
2、新刑法取消了原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
原则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的重要前提。
3、新刑法重申了原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既往问题上的从
旧兼从轻原则,并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上,新刑法典已相当详备。条文由103条
增至350条,罪名由200多个增至400多个。这些反映了罪刑法定原
则规范详备的要求,本身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务实中的
可行性。
5、在具体分则的构成要件或罪状及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
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
刑。”这与“罪刑法定”的经典定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
文规定不处罚。”有着明显的差异。
1、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应该分为两个层面:
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即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它是从扩张刑罚权的方面要求,要积极地运用
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其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
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与罪行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一致,表达了刑
法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功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
第一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后半句
的表述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旨在突出刑法人权保障机能,防止
司法人员随意入罪;前半句的表述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而旨在
突出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防止司法人员随意出罪。
2、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
(1)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从正反两方面来规定,在大多数国
家的刑法中是看不到的,显示了中国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则表达上的中
国特,大部分国家是从反面否定地来表述。正反两面表述,似乎不
偏不倚,但对该原则的最本质含义有模糊影响,正面的表述是相对的,
反面的表述才是绝对的,将相对性与绝对性相提并论,起到相互消减
作用。另一方面,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并不一定要
定罪,更不一定要处罚。例如,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
罪,有些犯罪具有特定情节也可免于处罚等。
我国的“罪刑法定”是定罪处罚在先,“不”定罪处罚在后。而
“罪刑法定”的经典定义,唯一强调的是“不”定罪、“不”处罚。
其中的“法律”是指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而不包括行政法及
其他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只是对刑法的解释。
(2)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少了三个关键字,即“行
为时”。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上,其中的“法律”是否包括行为后的法
律,尽管立法精神有意给予排斥,从条文的语义上并不能得到合理的
解释。许多刑法学者,建议将罪刑法定原则表述为:“行为时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量刑。”简洁明了,又能够反映
其基本内容。
如果“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就不能将这个行为定罪。
“行为时”是罪刑法定原则重要的立足点和衡量标准。法律有没有规
定犯罪,指的是“行为时”的法律。如何使“罪刑法定原则”表述的
更科学,真正体现法治精神,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
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
刑,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
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
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
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
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
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2014年8月12日
参考文献:
[1]李晓明李洪欣陈姗姗著《中国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
月第4版。
[2]杨建波著《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
月第1版。
[3]张明楷编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9次印刷。
[4]吴忠著《将法律进行到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
[5]:“试论罪刑法定原则”,载《道客巴巴》,在线文档分享平台。
[6]岳华范:“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6-09-09
[7]陈忠林:“从外在形式到内在价值的追求”,原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
[8]袁登明罗翔著《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
[9]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8月北京第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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