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典型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咨询意见”、“鉴定检验报告”、“技术证据审核意见”的证据能力问题亟需依法统一认识

更新时间:2025-02-25 14:18: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办理执业医师证)

OntheEffectoftheAtypicalAuthentication

Opinions.

作者:邹明理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出版物刊名:证据科学

页码:420-427页

年卷期:2013年第4期

主题词:司法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鉴定专家咨询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技术证

据审核意见性质

摘要:“两种意见”和“两种检验报告”的性质和作用问题,在司法鉴定和司法活动中是经

常引起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针对当前的争议.对每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解决争

议的主张。认为“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鉴定咨询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只能作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参考。并论证了其中的多方面原因;主张“鉴定检

验报告”应当区分法定与法外两种性质,分别属于法定鉴定意见证据和仅供审判部门参考的非

法定证据.并提出了对两种不同性质“检验报告”的使用评断原则;认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的“科技证据审核活动”.属于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的内部咨询活动,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四个

方面.技审人员和机构无权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否定或肯定.只能对四方面的问题提出“审查

建议”,“技术审查意见”只能作为检察、审判机关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内部参考.不能栽入起诉

书和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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