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档案法制

更新时间:2025-02-25 11:33: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肯德基打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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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档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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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制概述

1、档案法制的定义:

档案法制是指档案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档案立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原则、制度、

程序和过程。

2、档案法制工作的定义:档案法制工作是档案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运用档案

法律法规来管理档案事业和规范档案具体业务的法律制约的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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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立法概念

档案立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修改和

废止档案法律、法规等各种法律规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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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立法的目的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

(2)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

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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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档案立法的意义

(1)档案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档的前题条件;

(2)档案立法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3)通过档案立法规范人们的档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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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及特点

1、档案法律法规的定义

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

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档案法规体系:根据制发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

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四种类型,它们组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档案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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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法律

(1)定义:

档案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

行为规范。我国档案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整个社会均需遵守的基本行为规

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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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法律的类型

主要有两种类型:《档案法》及其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事务方面的规定。

A:《档案法》是在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专门档案法律。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

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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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事务的条款

《宪法》第22条;

《刑法》第162条、第329条;

《会计法》第23、44条;

《统计法》第19条;

《文物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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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法律的特点(与其他法律比)

A:直接性(规范和制约作用的直接性)

B:具体性(法律内容具体性)

C:综合性(调整手段综合性: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刑罚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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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行政法规

(1)定义:档案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其效力低于档案法律。

(2)类型:主要有两种类型:专门的档案行政法规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方面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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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行政法规的特点

A、权威性和命令性

B、直接性和现实性

C、稳定性和动态性

D、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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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性档案法规

(1)定义:地方性档案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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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档案行政法规的特点

A、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属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制定要以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C、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制定应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

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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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档案行政规章

(1)定义:档案行政规章是国家档案行政机关和社会各有关部门,为了执行、解决、说明

档案法律、法规以及重要政策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我国档案行政规章制定的情况:

已有关120多部,如《高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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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行政规章的特点

A、档案行政规章从属于国家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超越法律和法规;

B、档案行政规章具有普遍或特定的适用性;

C、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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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档案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四种类型(或称为四个层次)

的档案法律法规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人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

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档案行政法规,其他任何档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不得与

之相抵触;

地方档案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档案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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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档案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按其性质可分为

义务性规范、权利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职权性规范四种。

(一)义务性规范

1、定义:义务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

为的义务规范,主要用于规定有关行为主体在处理档案事务方面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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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性规范的主要内容

(1)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

A、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三条)

B、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档案法第十六条)

C、接受保护、征购档案的义务(DA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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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

A、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义务(第四条);

B、给予有显著成绩的档案行为主体以奖励的义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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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

A、立卷归档的义务(第十条)

B、档案移交进馆的义务(第十二条)

C、有采取各种措施,科学地管理档案的义务(第十三条)

D、提供利用档案的义务(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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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国家档案馆

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

A、为用户创造良好利用条件的义务;

B、接收和公布档案的义务;

C、与有关文化单位在利用方面互相协助的义务

D、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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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性规范

1、定义:档案法律权利性规范指国家立法机关、组织或个人在处理档案事务方面应当

享受的权利。

2、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有五个方面

(1)占有、处分属于自已所有档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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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五个权利

(1)占有、处分属于自已所有档案的权利;

(2)利用档案的权利;

(3)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权利;

(5)设立档案服务机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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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性规范

1、定义: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构成须具备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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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违法行为构成须具备四个要件:

A、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档案或造成其他危害档案工作结果的发生;

B、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档案或档案保护设施;

C、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D、违法行为者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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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不建档的违法行为;

(2)不按规定立卷归档或者移交档案的行为;

(3)违反档案安全保管和保护制度,造成档案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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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查阅利用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

(5)损毁、丢失档案的行为;

(6)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

(7)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

(8)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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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10)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行为;

(11)抢夺、窍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

(1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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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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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思考题

1、档案立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3、地方档案法规的特点是什么?

4、档案法律法规关于义务性规范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5、档案法律法规关于权利性规范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6、档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性规范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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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探析。

要求:

1、字数在1000字以上;

2、2014年4月4日前交学习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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