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更新时间:2025-02-25 17:35: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菏泽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

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

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

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

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

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众,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

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

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

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

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

捕、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

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

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

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

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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